常州首例!非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气,被判犯危险作业罪

2023-06-30 23:12:03     来源 : 扬子晚报


【资料图】

扬子晚报网6月30日讯(通讯员 天法宣 记者 马奔)6月30日上午,王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即常州第一例非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气刑事案件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王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五年。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常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等主管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液化气站经营企业代表等8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安全生产法治教育。

庭审现场

2017年10月,王某某因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1年3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2年3月,王某某又因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被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2022年5月,其又多次违法违规,先后被常州市天宁区建筑工地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被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罚款30000元,被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80000元。两次拘留、三次罚款均未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王某某依然不知悔改。2022年9月20日,王某某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天宁区青龙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2022年9月21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针对上述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初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非法运输液化气,非法运输危化品总里程约为37.6公里,运途经多处重要公共设施、村社、集镇和住宅小区。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评估,王某某缺乏资质,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储存液化石油气数量超标、液化汽瓶的固定方式、运输的安全距离、运输路线未经批准等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如果运输过程中受到剧烈撞击,就有引发爆炸的现实危险。

今年6月20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后以王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向天宁法院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且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后而拒不执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五年。

法官表示,本案系常州“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通过充分发挥“危险作业罪”惩戒预防作用,精准打击了私自倒卖、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对类似行为起到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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